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09312751X2/2022-00562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
2022-02-19
【普法】疫情期间组织实施偷渡,会有什么后果?
2022-02-19

【普法】疫情期间组织实施偷渡,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日期:2022-02-19  浏览次数:-

  当前

  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扩散蔓延

  为守护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

  防范境外疫情输入

  强化疫情防控法治宣传不能放松

  2月19日,“广东公安”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近日,广东省公安机关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偷渡违法犯罪活动,先后破获涉偷渡违法犯罪案件7起,抓获组织、运送偷渡人员的违法犯罪嫌疑人18名,对相关偷渡人员均已通报当地落实防疫管理措施。对我省查获的上述有关人员,涉嫌构成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属地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查;对其他非法越境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法律不是儿戏!

  违法犯罪行为都逃不过法律制裁

  如发现走私偷渡活动线索

  请积极举报!

  (链接)广东多地发布举报偷渡奖励通告!

  此外,入境人员

  也请注意以下三点

  1.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入境后请别任性

  合法入境后

  请配合当地防疫工作

  千万别任性!

  否则,可会有大麻烦!

  今天就以深圳为例

  给大家好好讲讲!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如有以下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拒不执行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

  •不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的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

  •故意隐瞒、编造、泄露相关信息;

  •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

  具体是给予什么处罚

  是行政处罚还是涉嫌犯罪

  要视违反隔离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分析

  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以及擅自撕毁封条、阻碍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行为

  1.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有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还是那句话

  疫情尚未结束

  大家切勿掉以轻心

  依法配合防疫工作

  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来源:广东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