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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
2020-03-28
【以案普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查措施 这些人付出沉重代价
2020-03-28

【以案普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查措施 这些人付出沉重代价

发布日期:2020-03-28  浏览次数:-

  我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卓有成效,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然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却有人我行我素,不理解、不配合,甚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查措施。这些人最终也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例一


  今年2月10日,金平区金砂街道对辖区内金砂乡的部分相关出入口实施临时封闭管理,留5个路口供人员及车辆通行。他们通过张贴通告告知小区居民,并安排防疫人员对通过出入口的人员实施检测。其中,金新路与金园街交界路口通行时间是每天7时至22时。

  就在金砂乡封闭管理的当晚,被告人李某在金砂乡家中与朋友张某、李某某吃饭喝酒。至当晚10点多,被告人李某酒后送张某、李某某离开,三人来到金新路与金园路(麻辣街)交界路口时,因超过通行时间,路口的大门已经关闭,李某借着酒气擅自推开已封闭的大门,让张某、李某某走到路边等车。

  防疫工作人员巡查路过,发现该情况后下车准备将大门关上,被告人李某遂上前阻止,并准备进入金砂乡。防疫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对其进行劝阻,并要求其配合防疫工作测量体温,但被告人李某不听劝阻。不仅不配合防疫工作,反而对防疫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动手殴打后续来到现场的金砂街道防疫工作人员郑某,扯掉郑某的口罩及工作牌。被告人李某还对防疫人员黄某吐口水,他被及时赶到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伤情已达到轻微伤。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也直接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的秩序。

  2月21日,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平法院当天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普法: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金平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妨害公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

  金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杨俊容:“被告人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作,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从而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人认为,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金平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按照澄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今年2月初,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海区水务局、澄海区卫生健康局抽调工作人员联合在安澄公路澄海区隆都镇宅头村路段设置卡点,进行排查防控工作,按照“逢车必查、逢人必检”原则,24小时不间断对所有进入市界卡口的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2月11日凌晨1时45分,一辆悬挂粤L号牌的小汽车,沿安澄公路从潮安往澄海方向行驶,路过隆都镇宅头村路段卡点时,工作人员提起警示牌示意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令人想不到的是,这辆小汽车没有停下来而是强行冲卡离去。

  据查,这辆小汽车的驾驶员是家住澄海区隆都镇的陈某淦。在疫情防控期间,陈某淦所在的村居也有工作人员在村的出入口测量出入人员体温。但事发时,陈某淦驾驶这辆小汽车路过防疫卡点。他非但拒绝停车接受体温检测,甚至还驾驶小汽车强行冲卡逃离。

  防疫卡点的工作人员发现该车为外地牌照,车中是否乘载疫区人员情况不明,于是马上将情况进行汇报。

  更让人意料不到的是,当天凌晨3时许,陈某淦竟然又再次驾驶这辆小汽车外出。凌晨3时27分,陈某淦驾驶该车再次路过上述卡点。在工作人员出示警示牌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时,陈某淦再次拒绝停车,并驾车再次强行冲卡逃离。

  鉴于其冲卡行为,防疫卡点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2月13日,陈某淦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淦犯妨害公务罪,于2月24日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天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月27日以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审理了这起案件。

  

  公诉人意见:被告人陈某,明知国家近期持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冠肺炎防控预防管制措施,在先后不到2小时的时间内,2次驾车经过防疫工作人员设置的防控检测点,故意不予理会工作人员示意停车受检的要求,驾车提速冲卡,拒不接受检测,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疫情防控预防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及阻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责任。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淦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淦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警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澄海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永思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面前,每个人都不是局外人,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对于个别无视疫情防控重要性,不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人,必将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陈某淦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视为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澄海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陈某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一份责任。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从而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来源:汕头橄榄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