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民政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省有关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的规定,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发证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流程,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105号)和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31号)的文件精神,在原实行的《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试行)》(汕市卫〔2015〕131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计局联系人:刘静洁,联系电话:88979641;
市公安局联系人:杜健如,联系电话:88964261;
市民政局联系人:郑楚泽,联系电话:88900620。
汕头市卫生计生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民政局
2018年9月25日
详见附件:汕市卫〔2018〕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