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及汕头市司法局《关于抓紧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出台了《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广东省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修改为“奖励与监督”。
(二)“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给予通报批评”中的“通报批评”修改为“纠正”。
(三)“第二十三条 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器材受赠方,由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限期整改”中的“限期整改”修改为“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