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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头市投资促进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详细内容具体参见《汕头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汕头市投资促进局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tcj)查阅。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汕头市投资促进局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公开。

  1.汕头市投资促进局门户网站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汕头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汕头市投资促进局编制了《汕头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头市投资促进局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2.政务新媒体

  汕头市投资促进局门户网站开设微信公众号,公众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汕头市投资促进局”查阅或检索汕头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汕头市投资促进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汕头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汕头市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5楼,邮政编码: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072233,传真:0754-88072231

  电子邮箱:ststzcjjbgs@126.com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40/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汕头市投资促进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进入汕头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准确、详尽,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②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进入汕头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本机关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正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回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头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