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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555587730B/2024-00265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8-06
名称: 汕头市水务局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8月6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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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务局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4年8月6日)

发布日期:2024-08-06  浏览次数:-

  汕头市水务局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4年8月6日)

收费项目

设立依据及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收费期限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资源费

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由市本级发证的取水户

城乡生活取用水0.2元/立方米

汕头市

水务局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水土保持补偿费

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由市本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一下方式计征:
 (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沙、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汕头市

水务局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粤价函[2000]60号

汕价函[2000]75号
粤发改价格[2016] 180号

涉及的企业

1、占用河滩地、堤防地:25元/每平方
2、临时占用(在3年以内的):1元/每平方·月

汕头市

水务局

2016年10月1日起政策性免征


河道采砂管理费

粤价[2013]209号

涉及的企业

1元/立方米

汕头市

水务局

2016年10月1日起政策性免征


船舶过闸费

粤府[1993]10号、汕市价行函[1996]13号

过往船只

0.65元/吨·次

汕头市梅溪桥闸水利管理处

2016年10月1日起政策性免征


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工程水费

汕市发改[2016]535号

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0.1078元/立方米

汕头市梅溪桥闸水利管理处


汕头市下埔桥闸水利管理处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