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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555587730B/2021-00274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1-12-10
名称: 汕头市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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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10  浏览次数:-

  根据《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司办〔2020〕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函》(汕司函〔2021〕13号)的精神,汕头市水务局结合执法职能,制定了《汕头市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下称《清单》),现将制定《清单》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营商环境重点领域着力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市司法局下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函》,要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执法职能,坚持以过罚相当、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原则,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和公布本执法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经营环境,激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助力我市创建省营商环境建设示范城市。为此,汕头市水务局对照本单位权力清单,结合执法实践,选取了8种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列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同时明确了具体运用的条件,方便执法实践中正确实施,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

  二、《清单》的制作思路

  《清单》的制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通过对目前汕头市水务系统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筛选出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通过说服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能够使有关单位或行为人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作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列入《清单》。

  三、《清单》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清单》的主要内容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出汕头市水务领域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8项,包括对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行为;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行为;对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等,每一项均列出了违法行为的名称、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和相应的法律依据,要求全市水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结合执法实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清单》涉及的8个违法事项属违法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责令限期内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或排除妨碍、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性后果、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行为人,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因确定某个违法行为是否列入《清单》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本《清单》只将实践中没有争议的违法行为列入,无法做到穷尽。《清单》施行后,如果执法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减的项目,可以适时调整。


  相关稿件:汕头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水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