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555587730B/2020-0021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水利厅 成文日期: 2020-11-13
名称: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1-3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30  浏览次数:-

  根据《广东省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粤办函〔2018〕36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下称珠三角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之一,是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民生保障工程。

  珠三角工程从西江引水向珠江三角洲东部的广州市南沙区、东莞市和深圳市供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番禺、顺德等地区提供应急备用供水条件。工程输水线路总长113.1公里,跨越4市、5区、17个镇。工程引水流量80 立方米每秒,设计年供水量为17.08亿立方米,设计概算总投资为353.99亿元(其中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总投资30.9亿元)。为保障珠三角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以保障工程项目法人、工程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参加建设管理单位有章可循、协调实施征地移民工作。

  (一)制定《办法》是确保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合法合规的需要。珠三角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作为珠三角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其合法合规实施,对工程建设十分重要,制定工程征地移民管理办法,是确保珠三角工程征地移民工作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的客观需要。

  (二)制定《办法》是健全征地移民工作制度建设需要。2019年水利部移民司领导到我省调研移民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水利工程高陂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工作稽察时,明确提出了加强移民管理制度建设的整改要求。目前国内一些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如南水北调、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也是在工程建设初期启动征地移民工作的同时,制定专门的征地移民管理办法。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有关单位咨询了水利部移民司、水规总院有关专家,专家均建议我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办法》,以确保工程征地移民工作顺利实施并通过验收。

  (三)制定《办法》是落实各方工作职责的需要。珠三角工程征地范围跨越多个地市、区,征地移民工作涉及征地移民安置实施主体、移民安置管理和监督、用地审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等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监督评估等参建单位的工作职责,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建单位在珠三角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中各自职责,有利于各方协调推进征地移民工作的实施。

  (四)制定《办法》是规范处理征地移民变更调整的需要珠三角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概算由国家部委批复,工程征地移民的范围主要在珠三角核心区域。在征地移民工作推进实施的过程中,遇到批复的规划设计投资概算标准与工程所在地市、区的补偿政策及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需作实施变更与调整。

  一是补偿标准存在差异。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征地补偿标准、工业企业、专业项目处理等补偿标准与地方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的相关政策及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造成批准的设计概算相关费用不足,出现较大资金缺口,需要明确解决资金缺口的来源渠道。

  二是部分政策性费用未列入概算。根据我省及相应地市、区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将产生的征地移民补偿奖励金、土地出让金、移民临时搬迁补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预购耕地储备指标费等政策性费用。而按《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设计概算编制规定》,这些政策性费用均未列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实际造成较大资金缺口。

  通过制定《办法》,明确相关资金渠道,解决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与国家批复的有关设计文件之间差异的问题。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三)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

  (四)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7〕79号);

  (五)《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69号);

  (六)《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9〕425号);

  (七)《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八)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的目标

  《办法》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制度;保障工程征地移民工作有章可循、合法合规,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全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办法》的任务

  《办法》的主要任务:一是落实征地移民工作职责。《办法》明确了珠三角工程项目法人、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建单位在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的职责。二是明确征地移民适用政策和标准。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依据批准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文件,按工程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的政策和有关标准执行。三是规范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账户管理、计列原则、支付流程,以及概算调整变更及资金缺口的解决渠道等一系列措施,为依法规范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措施。四是解决移民安置有关问题。为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移民搬迁安置顺利实施,维护移民区社会稳定,《办法》提出了合理解决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措施:明确移民搬迁安置方式和原则;明确了移民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及后续衔接工作;明确移民安置区建设标准、移民安置区建设规模及相关费用的列支原则。

  五、有关术语诠释

  (一)项目法人:指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

  (二)设计单位:指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三)监督评估单位:指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实物量/实物指标: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土地面积及地类,房屋面积及结构类型,搬迁安置人口,工业企业、专业设施项目数量、规模、类别及资产等。

  (五)工程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指工程沿线的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政府,南沙区、番禺区、宝安区、光明区、顺德区人民政府。

  (六)批准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文件:指经批准的《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和《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等有关文件。

  六、《办法》内容的解读

  《办法》共8章32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章总则。阐明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规定《办法》的适应范围,明确征地移民工作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二章相关单位职责。为有序推进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的实施。具体明确省有关部门、工程沿线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移民监督评估等参建单位,在珠三角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中的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建设征地补偿。阐明工程建设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明确征地补偿、果木、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按照当地实际,依据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标准实施补偿;规定工业企业、专业项目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建或补偿;规定了足额支付征收集体土地有关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落实工程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第四章移民安置。一是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规定工程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当地政府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制订移民搬迁安置进度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移民安置。二是移民安置方式。明确当地政府以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作为组织实施移民安置的基本依据,对移民选择自行安置、需要临时过渡性安置的,完善有关协议、做好补偿和安置衔接工作。三是安置区规划建设。明确移民安置区建设结合当地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当地政府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监督评估单位共同核定移民安置规模及建设费用,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恢复发展。

  第五章资金管理。一是补充完善移民资金构成。进一步明确珠三角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中未计列,而在实际征地及办理用地报批时,按照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必须发生的有关税费,统一纳入珠三角工程建设总概算。二是规定移民安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三是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结算。项目法人与实施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地方政府,依据移民安置初步设计概算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暂定费用,按约定实施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最终费用据实结算。四是项目变更、调整及费用。在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产生项目变更、调整及费用变化,要编制调整专题报告,按规定报审批。调整变化超出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实际增加的部分资金,由项目法人的出资人按既定的项目出资原则和比例予以解决。

  第六章档案管理及移民安置验收。本《办法》对移民档案管理及移民安置验收不作具体规定。移民档案管理执行国家档局、水利部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移民安置验收执行水利部印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 682--2014)。

  第七章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政府和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征地移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的监督。二是根据《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要求,审计、监察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督。三是接受群众监督。征地补偿实物、补偿政策和标准,以及移民安置方案要向群众公开。使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基层单位,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集体土地和财产补偿费的使用要经村民集体讨论决策。

  第八章附则。规定《办法》的施行时效。


  相关链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