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 ||||||||||
汕头市水务局收费目录清单 截止日期2019年2月28日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设立依据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 单位 | 收费期限 | 说明 |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水资源费▲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粤价〔2009〕62号,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汕头市水务局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址/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 汕头市水务局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
3 | 船舶、排筏过闸费▲ | 粤府【1993】10号 | 汕市价行函【1996】13号 | 船舶、竹排筏 | 0.65元/吨次 | 汕头市梅溪桥闸水利管理处 | 2016年10月1日起政策性免征 | 2019年3月1起,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文要求,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其他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和1国家相关政策已有规定的,继续按规定执行。 | ||
二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 |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 | 财政部财综【2001】94号 | 汕市发改【2016】535号 | 中心城区水利工程水费,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 0.1078元/立方米 | 汕头市梅溪桥闸水利管理处 汕头市下埔桥闸水利管理处 | 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