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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761N/2022-00122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6-09
名称: 汕头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文号: 汕商务贸函〔2022〕87号 发布日期: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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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9  浏览次数:-

  汕商务贸函〔2022〕87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申报企业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见附件1)尽快进行申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应于7月8日前递交汕头市商务局(径送对外贸易科,龙湖区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大厦901室),逾期不予受理及补正资料。纸质申报材料须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胶装成册(请勿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塑料夹套)并盖骑缝章,申报材料需有封面、目录和页码。如涉及外文,须附有中文翻译件。在递交材料时,工作人员将对要求提供的复印件进行原件审核。

  二、近14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近21天内有境外(含港台地区)旅居史;或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接触过具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未排除感染风险者;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和观察期内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疑似情况的人员,不得前来递交申报材料。进入外经贸大厦须佩戴好口罩,在入口处测量体温。

  特此通知。

  


  汕头市商务局

  2022年6月9日



  (联系人:郭泓,联系电话:0754—8893189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档案馆。


附件:

1.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pdf

2.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