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006997825L/2024-00014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4-01-15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答记者问
2024-01-15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4-01-15  浏览次数:-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环执法〔2024〕2号,以下简称《规范》)。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规范》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范》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事关生态环境执法效果,关系党委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修订出台《规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指导执法人员强化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新时代执法队伍新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执法机构名称和执法人员名称均发生了变化,执法机构由“环境监察”机构统一更名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由“环境监察”人员更名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改革也对执法人员全面统一着装、完善执法资格管理、强化纪律约束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就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印发的《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在规范现场检查、排污费征收、案件调查工作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原规范》已不能满足指导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需要,需要修订出台新的《规范》。


  问:《规范》对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范》明确“执法人员”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生态环境执法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问:与《原规范》相比,《规范》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新修订的《规范》在适用范围、具体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

  在适用范围上,《原规范》规定“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综合执法改革后,按照《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等文件要求,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发生了改变,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在具体内容上,一是增加了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对执法工作中的规范着装、文明用语、接待群众、行为举止、规范用车进行了规范。二是对执法工作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按照亮证告知、现场检查、全过程记录、调查取证、执法公示、行政强制的顺序逐条进行了规范。三是增加了廉洁执法的要求。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在廉洁执法方面提出了不违规办案、不以权谋私、不收受财物、干预记录和保密的要求。四是增加了加强执法稽查的内容,明确将《规范》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范围。五是修改完善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违反《规范》内容的,要求及时予以纠正,并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六是给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定的自主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也可参照制定辅助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问:《规范》施行后如何做好贯彻落实?

  答:一是要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通过学习培训、印制学习手册等方式,教育引导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内容,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二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三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规范》落地见效。

  下一步,我们将以《规范》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作风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努力提升执法队伍作风形象和依法行政水平,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