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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2-20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你关心的都在这
  • 2021-02-20 10:27
  •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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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日前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下面一起来看下重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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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的事项。


      第二,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体现在: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三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条例》规定,企业受到的处罚会纳入到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这种信用监管的方式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条例》针对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这两类主体的环境信用的约束,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针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之中,就应当包含其统一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目的很清楚,好的要褒奖,坏的要约束。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对环境表现不良的排污单位,加强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同时还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针对服务机构。《条例》里写到,企业提出申请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可能要委托一些专门技术机构对专业化的申请材料作技术评估和审查。这些技术评估机构如果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会解除委托关系,并把它弄虚作假的违法信息纳入到社会征信系统,让社会共同约束它。同时,这些服务机构不诚信的,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专门针对这类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包括技术服务机构,规定如果评估意见是弄虚作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虚假环评证明文件,并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


      《条例》有哪些核心和亮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有四个方面:


      第一,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一是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做一个登记便可,大概半小时内就能完成。二是管理要素全覆盖。《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


      第二,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深度衔接融合环境管理的其他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将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者登记表备案材料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监测方案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将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二是许可排放浓度衔接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衔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环境管理的要求衔接环评批复文件等管理的有关要求。三是自行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定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或者是污染源清单编制时的依据。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第三,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条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一是针对违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监管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二是创新设置、按次处罚方式,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里面的首例。三是细化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四是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另外还规定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四,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条例》用两章分别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执法证据这次也不仅仅局限于现场监测数据,也增加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获取的数据,也可以作为执法的证据,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条例》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保证企业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通过对现行管理和改革实践进行总结和规范,从制度上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落实“放管服”、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持证排污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也是通过全面梳理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关于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管理的有关要求,也包括自行监测和达标判断的责任和义务等,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长期化、稳定化。本次《条例》均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现行的一些要求。


      第二,通过实行分类管理,《条例》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根据2020年全覆盖的统计情况,目前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6.5%。对这样大量的企业实施登记管理,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


      第三,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有利于企业轻装前行,避免出现“一刀切”。特别针对现在已经排污,在《条例》出台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或者设施不完善的,或者未批新建等,这次《条例》中给了预留期,要求限期整改,因企而异给予整改期限,和企业商量达到相关整改要求,减少了“一刀切”,也是对企业的帮扶,有效扭转了过去只管合法企业、不管违法企业的弊端。对手续不全或者有瑕疵的企业,按照《条例》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从去年的实践来看,有3.15万家企业已经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改革过程中已经试点前行了。


      第四,实施“一证式”管理,有利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也是借鉴国外排污许可的一些经验。国外是一个要素不同部门管,我国是“一证式”管理,一个平台管理,对企业的扰动减少,减轻企业负担。另外规范环境执法,减少自由裁量权,依证执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已经纳入国务院试点,正在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疫情期间,对两万多张到期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延期,推动复工复产。


      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维护排污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的扰动,保障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的稳定预期。


      《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依法严惩重罚,是有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条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虽然是个行政法规,但是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条例》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


      《条例》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的类别、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第二,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核查,既有现场也有远程核查。


      第三,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条例》对事中事后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公众可以怎样监督排污企业?


      《条例》对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这里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构建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集中统一的信息来源。《条例》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已经非常详细,对已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370多万家固定源排污单位,不管分布在哪个地方,都可查询足够的信息。同时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排污单位提交申请也是在这个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不受理也在这个平台上。对于企业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的审查、决定、信息公开,都应当通过该平台办理,并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以及不需要发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都在这个平台上统一发布。发证的,在这个平台上自动生成统一许可证的编号。所以这是充分为公众获取企业排污信息提供了集中、统一、稳定、权威的渠道,便于监督。获取信息是监督的基础。


      第二,排污许可制管理的三方面重要工作,均须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一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的范围,包括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范围、排污实施的步骤和许可管理类别名录。具体涉及三类企业: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实施排污登记管理。二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名录,明确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类别。三是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上三个方面工作都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就是违规的,也就是保障公众参与全覆盖。


      第三,要求排污单位充分公开环境信息。《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要求,企业没有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公开信息就构成违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应该如实、及时地公开排污信息,内容包括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动监测数据等,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这个规定公开,或者公开不实的,都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这是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后果。


      第四,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监管信息。排污单位要公开信息、平台要公开信息、部门也要公开信息。《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无论合规不合规的,都要记录下来,记录后就要有处理,这也要公开。违规的处罚决定纳入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两个平台具有公开特性,人人都可以查、可以获取信息,据以实施监督,甚至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或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赋予公众举报的权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权利,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条例》在环保法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对保障公众的举报、参与、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环保法里还有一条,对于环保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即使不是本人受到直接损害,发现违规违法了,也可以依法提出举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请求行政部门或者法律监督机关来依法履责。


      如何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


      《条例》明确作出了规定,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还要进行台账记录,保存原始记录不少于五年等。


      从《条例》里面规定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除予以处罚外,还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中对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未安装的,包括安装了未使用、未正常运行的,都提出了要求。针对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要求企业按照方案落实。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对这些情形,这次《条例》中都予以明确规定,违反这几种情形的要给予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应该说可操作性强了。过去只是一句话,这次变成可操作的,有处罚,如果拒不执行,就要关停。对于自行监测应该说给予了法律法规上的保障。生态环境部在环境监测上一直秉持一个态度,就是对发现造假行为、监测数据不实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依法依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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