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内容: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行为内容:对被审计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三、行为内容: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四、行为内容: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或责成限期重新作出审计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五、行为内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六、行为内容: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更换的,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发现开发、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发现开发、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执法机构:市审计局各业务科室、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