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工伤事故备案
二、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委托代办人
三、办理单位
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工伤结算科(股)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均可办理
注意: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电话等形式向市或区(县)人社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发生事故7天内,用人单位出具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报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备案。
六、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
七、申请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事故内容包括:伤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医院名称、伤情、抢救措施、是否住院治疗、病床号等情况)
八、承诺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资料齐备即时受理,即时办结。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查询
十、业务联系电话
市属 88521710;龙湖 88889530;
金平 88573488;濠江 86702363;
潮阳 83844633;潮南87913017;
澄海 85886252;南澳 86800666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88523106
十二、备注
无
十三、表格下载
无
十四、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