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申报
二、申报对象
因各种原因无法在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医疗费用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及部分省属、区属企业离休干部
三、办理单位
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结算科
四、办理依据
1、《汕头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汕市办〔2000〕38号)
2、《<汕头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汕市办〔2000〕117号)
3、《关于增加市直离休干部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汕老干通〔2009〕6号)
4、《关于增加市直离休干部定点医院有关事项的通知》(汕老干通〔2019〕6号)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申请条件
属财政全额资助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及单位按期足额缴费的省属、区属企业离休干部
七、申请材料
1.《汕头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审批表》(加盖单位印章)
2.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院印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加盖医院印章);
4.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印章);
5.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银行账号复印件(以供拨付待遇)。
八、承诺时限
成功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该时限不包括财务拨付环节)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领取,窗口/电话查询
十、业务联系电话
88522057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88523106
十二、备注
1.因转院诊治无法记账结算的,须同时提供《汕头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转院诊治申请表》;
2.常住异地人员申报异地医疗费用的,须提供《汕头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常住异地登记表》;
3.因各种原因无法在定点医院记账结算医疗费用须提供书面报告(加盖单位印章)。
4.提供医疗费用电子票据(发票)申报的,需提交未在其他地市申报医保待遇的书面承诺。
十三、表格下载
1、《汕头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转院诊治申请表》
2、《汕头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审批表》
3、《汕头市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常住异地登记表》
3、使用电子票据(发票)申报离休干部待遇《承诺书》
十四、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