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转诊就医备案及结算
二、申报对象
已办理常住异地手续或已办理转诊手续需转诊至非备案统筹区(地市或省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因病情需转往本市以外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参保人,需在我市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三、办理单位
参保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工伤结算科(股)
(各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详见《汕头市办理异地就医转诊手续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
四、办理依据
1、《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
2、《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84号令)
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21号)
4、《关于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函〔2018〕528号)
5、《关于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社保﹝2018﹞120号)
6、《关于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社保函﹝2018﹞344号)
五、办理时间
就医前或在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后10天内,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条件
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省外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原件)
2、由备案统筹区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以上(含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出具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意见书》
八、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九、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查询、领取
十、业务联系电话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88523106
十二、备注
1.因病情危急须及时救治的,可先行转诊后,在转往医疗机构入院后10天补办转诊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医保系统转诊手续后打印《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交参保人留存。
3.转诊有效期:从起始日期至截止日期内有效(起始日期为经办之日往前回溯10天,截止日期为经办之日起180天)。参保人在转诊有效期内到备案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的,按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待遇标准支付。
4.超过转诊有效期,参保人仍需到备案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5.在异地转诊有效期内,参保人所患疾病属于《社会保险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方可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实时记账结算。对于未按规定在联网医疗机构实时结算造成医保基金多支付的,参保人应如数返还,必要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在异地转诊有效期内,参保人的参保身份(如城乡居民医保变更为城镇职工医保)、就诊统筹区发生变动的,需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7.已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的,可参照住院待遇申报流程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十三、表格下载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意见书》
2、《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3、《汕头市办理异地就医转诊手续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20200401启用)》
4、《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简明表(20200101启用)》
十四、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