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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5507/2022-0010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4-02
名称: 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汕府复议办(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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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选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选任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遴选、聘任和任命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和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组成。委员人数及各界别委员人数比例视选任时具体情况确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任命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从本机关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直接任命。

  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人民政府从行政机关、法律界和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遴选并颁发聘任书,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三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公室)对委员实行委员库管理,按照不同专业特长设委员名册,供需要复议委员会委员履行咨询职责时从委员库中选取委员使用。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经常居住地为本市;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有相应的时间参加复议委员会会议、案件咨询会议、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听证会或者其它咨询事项;

  (四)具有8年以上法律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行政管理经验。

  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应聘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受第(四)项条件限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聘任:

  (一)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协会处分的,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后有上述情形者,应予解聘。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的选任采取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社会公开招聘是指通过向社会公告聘任条件并接受个人报名,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遴选后的聘任。

  定向招聘是指根据各单位和行业协会的推荐,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专业人士的聘任。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一)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复议委员会委员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报名,同时向有关单位发送推荐复议委员会委员人选函件,接受有关单位推荐。

  (二)复议办公室根据报名和推荐情况,在符合条件的人士中进行遴选后,提名初定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初定人选,向社会公示;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聘任的,颁发聘任书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复议办公室书面提出,由复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遴选出新的委员人选报市人民政府调整聘任。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选任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