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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2020-12-09 15:35:53
  • 来源: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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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镇)所属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和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

  (四)同一经费管理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向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或非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向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同一类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管专家和地级市管理的专业技术类优秀拔尖人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引进上述人才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等确需采用其他方法选拔聘用的人员,以及其他按法律和政策不需要公开招聘的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和相应的岗位空缺情况下,根据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可由市和区(县)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按系统由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急需的,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聘。

  第五条 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是市、区(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和本区(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并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同时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调入(招聘)人员使用编制、岗位备案表》各一式二份(见附表1),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新进人员使用编制、岗位备案,备案时间5个工作日。

  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其中,区(县)和街道(镇)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报区(县)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正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出更正内容及理由送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并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十条 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等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应聘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见附表2)。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招聘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技能条件,同时具备相应的学历、年龄要求。其中:

  应聘管理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其中应聘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应聘工勤岗位的,应具备高中(中技、中职)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其中应聘三级以上技术工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除特殊岗位外,一般不得设定性别限制等歧视性条件,凡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都应发给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书(见附表3)。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岗位特殊需要的,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采用面试形式组织考试的,面试成绩即是考试成绩。采用笔试加面试形式组织考试的,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招聘职位,笔试、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可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的,增加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内容。考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命制。

  第十五条 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公开招聘专业对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以及学校、医院和科研机构等专业技术性强的事业单位,外出到列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高等院校公开招聘急需的短缺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采取面试加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六条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市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区(县)和街道(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区(县)人事考试机构或委托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笔试工作,由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门户网站、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市和区(县)人事部门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应聘人员查分登记表》(见附表4),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应聘人员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所涉及的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 面试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根据划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按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确定,并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门户网站、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面试人数按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分段计算,具体计算函数为:1、Y=3X(1≤X≤5);2、Y=2X+5(5<X≤50);3、Y=1.5X+30(X>50)。其中,X代表拟聘用人数,Y代表面试人数,Y值按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取整数值。

  面试人数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招聘单位可根据进入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数确定面试人数。

  第二十条 面试可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报考管理岗位的,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演讲答辩等方式;报考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可采取专业技能测评、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面试由考试组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

  考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类别、数量设立若干面试考官组。每个考官组的考官不得少于7名,其中主考官1名,由用人单位选派。其他考官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专业人员2:1:1:2的比例搭配(主管部门即是用人单位的,按2:1:3的比例搭配)。其中,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考官,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1:2的比例推荐考官人选,送同级人事部门随机抽取确定;组织人事部门和专业人员考官由同级人事部门从面试考官库中随机抽取。外单位的考官人数应多于用人单位的考官人数。需设立两个以上考官组同时进行面试的,应根据面试考官组成结构比例要求,在面试前半小时按考官类别分类抽签确定考官组别。

  第二十二条 面试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人员分组和面试顺序。否则视为放弃面试。

  面试人员确定面试顺序后,实行封闭式管理。面试人员进入面试试室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出现涉及面试人员姓名、职业等个人信息,一律按抽签号码称谓。

  面试人员答题完毕,当场评分、记分、计分,并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进行体检。

  体检人选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到市、区(县)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规定,部分行业对体检标准另有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单位应事先在招聘公告中说明。

  第二十四条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体检人员的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并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门户网站、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应聘人员考试成绩和考核人选。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岗位要求和考核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拟聘人选应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门户网站、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况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其他应聘人员: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应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限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聘任为事业单位副职管理人员的,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其他聘用人员,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半年,经考核仍不合格或发现隐瞒病史且身体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为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试题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刁难、拒绝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考试,影响公开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或者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资格、条件、程序聘用人员的;

  (七)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招聘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应聘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招聘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聘用资格或者五年内不得参加我市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宣布无效,予以清退,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处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汕头市事业单位调入(招聘)人员使用编制、岗位备案表》

2.《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3.《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

4.《应聘人员查分登记表》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
汕 头 市 人 事 局
汕 头 市 编 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事业单位调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139号)和《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为规范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工作,努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区(县)和街道(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必须坚持德才素质和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坚持以引进高层次人才为主的原则;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出缺情况,从严掌握,优化聘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下列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一)国家和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

  (四)同一经费管理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向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或非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向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同一类岗位流动的人员;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管专家和地级市管理的专业技术类优秀拔尖人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引进上述人才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等确需采用其他方法选拔聘用的人员,以及其他按法律和政策不需要公开招聘的人员。

  因工作需要,前款第(二)、(三)、(四)项中属市属事业单位调进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在同一市直主管部门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不涉及跨部门(系统)调动和户口迁移的,由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实行审批前备案制度。

  第五条 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调进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其中调进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二)调进市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进区(县)和街道(镇)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调进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一般应具备中技(中职、高中)以上学历。

  (三)调进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专业对口,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调进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本行业或本专业工作经历,除第四条第(三)、(四)项以外,应是非工人身份人员,并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三年以上。调进工勤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或技能条件。市属和金平、龙湖、濠江区属事业单位,第四条第(四)项中,原则上不得从中心城区以外调进工勤人员。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动。

  第六条 调进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聘任与该单位负责人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规模较小、人员编制较少的单位,一般不得调进与单位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调进人员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先进行审计。

  第八条 事业单位调进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编制和岗位出缺情况确定调聘岗位。由用人单位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调入(招聘)人员使用编制、岗位备案表》各一式二份(见附表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同级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新进人员使用编制、岗位备案,备案时间5个工作日;

  (二)根据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提出调聘人选。其中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的人员调动,用人单位须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拟调进人员资格备案表》(见附表2),报送市人事局进行拟调进人员资格备案,并实行备案责任制。其中属调进科级干部的,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时间5个工作日;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聘公示;

  (七)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户口迁入龙湖、金平、濠江区的,报市人事局审批;

  (八)办理调动、聘任手续。

  第九条 调聘人选参照《汕头市市直机关机构编制实名制和公务员调任公示办法(暂行)》(汕市人[2008]278号)的有关规定,在调入单位进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和事业单位调聘岗位及调聘人员公示,其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在调出单位进行调聘人员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聘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调进人员报送下列材料:

  (一)要求调进人员的函件。内容主要包括调进理由,编制和岗位空缺及备案情况,拟调聘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拟调进人员的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拟调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以及考核意见;

  (二)《汕头市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表3);

  (三)拟调人员近期考察材料,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的,附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四)照顾夫妻分居的,应附上结婚证和配偶在拟调入地的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

  (五)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人员应附离婚证明书;

  (六)子女需随迁的,应附其户口本复印件;

  (七)体检证明;

  (八)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条件符合、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 调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包括单位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可延长试用期半年,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出缺,一般都应进行公开招聘,从严控制调进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对事业单位调进人员要认真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违反规定降低标准,放宽条件或超编、超岗位数、混岗调进人员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调动、人员入编、工资套改和核发、社会保障等手续。已经聘任的,责成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本系统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实施意见,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人事局原有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1.《汕头市事业单位调入(招聘)人员使用编制、岗位备案表》

2.《汕头市事业单位拟调进人员资格备案表》

3.《汕头市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
汕 头 市 人 事 局
汕头市编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市属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822号)精神,规范我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岗位和人员管理,切实解决超编、混编、混岗、混饷、吃空饷、违反规定超岗位配备人员等问题,现就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人编对应、规范管理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办法,加快构建运转协调、互联互通、相互约束、信息共享的实名制管理平台,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严格控制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符合省要求的覆盖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实行范围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行范围包括市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主要任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将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定编到人,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批准的机构相对应,实有人员与核准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以下简称岗位数)相对应,机构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和财政供养数相对应,并将编制数额和配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

  1
、信息采集。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全面登记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机构编制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类别、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岗位数)、主要任务、编制类型、编制数量、经费渠道、人员结构等。实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所属机构、所占编制类型(核拨、核补或自收自支)、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出入编时间及原因等。要对人员在编在岗情况,编制、岗位与实有人员对应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界定,使人员与编制一一对应,并按照《汕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示表》(附件1)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天。经公示未发现问题的,按要求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附件2),全面登记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上报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并按规定要求汇总报送市编办。

  2
、信息审核。市编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并在15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报送单位。对因机构编制调整造成的超编人员、实行先进后出政策的人员等,不能简单作超编人员处理,应认真登记相关情况,按照省的规定逐步消化,确保在2011年前完成消化事业单位超编人员的任务。

  3
、信息录入。各单位对经市编办审核认定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建立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机构编制管理册》及其电子文本报送市编办。

  4
、信息汇总。市编办对各单位上报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导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形成我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并报省编办汇总。

  5
、实行机构编制年审制度和日常更新制度。用人单位(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的单位,下同)在本单位或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新增或减少人员时,在20个工作日内到市编办办理相关的机构编制更新手续。如用人单位整年机构编制人员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结合年终人事编制统计工作对机构编制实名管理信息进行核对,保证台帐信息数据的准确、真实。

  (二)建立编制、岗位使用备案制度

  1
、使用编制、岗位备案工作程序

  (1)申报。用人单位需调入(招聘)工作人员(不含市管干部)时,应根据本单位空编情况和岗位出缺情况,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调入(招聘)人员编制、岗位备案表》(附件4)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市编办备案,其中属正副科级管理岗位,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2)备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分别进行使用编制、岗位备案,并实行备案责任制。编制备案的主要内容是该单位是否存在可使用的空编。岗位备案的主要内容是该单位是否存在可使用的空缺岗位。备案时间是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收到用人单位《汕头市事业单位调入(招聘)人员编制、岗位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

  (3)公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用人单位方可按规定在调入(招聘)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编制和岗位出缺情况、拟调入(招聘)人员使用编制和岗位情况等。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调入(招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调入或公开招聘等手续。

  (4)入编。人员经批准调入(聘用)后,到市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并凭此办工资套改、核发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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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各单位在市管干部调整后,以及出现减员(调出、退休、辞职、辞退、死亡等)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到市编办办理相应的出入编手续。

  (三)建立约束管理机制

  重点加强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要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或超编进人(除按有关规定先进后出的市管干部和政策性安置的工作人员外),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工资套改、核发工资、社会保障等手续。建立机构编制责任追究制度,将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涉及面广、难点多,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人力,认真实施,共同努力,力争在明年3月底完成市属事业单位实名制信息库建设工作。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编办联系沟通。市编办要积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在市属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是一项新的管理制度,涉及到在编在岗人员信息采集、审核、确认和建立机构编制约束机制等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市编办负责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人员在编在岗的界定工作;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编办和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人员编制情况,负责核发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作用。

  (三)严格纪律,如实申报。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纪律,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各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工作任务前,暂停办理调入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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