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誉达鑫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5号),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5号)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15000元;2、逾期未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履行方式: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5号)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五楼539;联系电话:0754-88645044;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