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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60870442/1504-02751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7-09-08
名称: 我市首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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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制度

发布日期:2017-09-08  浏览次数:-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17〕82号),规定从今年8月份起,参保人死亡的,按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6个月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今年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故丧葬补助费标准为720元。
  此举乃我市首次建立城乡居保丧葬补助费制度,这将进一步提高制度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其兜住民生底线、助力精准扶贫的功能,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街道(镇)、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4、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时,还需提供《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享受待遇情况表》,确认参保人员是否未参加或已终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享受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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