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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585R/2022-00375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2-08-05
名称: 政策解读《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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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05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1.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21年12月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汕府办〔2021〕56号),提出到2025年,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形成,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2.为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建设,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其中第九条规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深化产学研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医学科学院、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主要内容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五条。

第一条介绍了《办法》的编制依据。

第二条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释义。

第三条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分类。

第四条对不同类别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定不同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明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单位。

第六条规定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对申报主体、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科研成果、管理机制、研发投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七条规定了申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评审流程。

第十条规定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变更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列明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支持方式。

第十二和第十三条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提出了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动态管理,确定运营评价机制和考核结果,以及不同考核结果的对应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点

1.本《办法》对申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进行界定,分为两类:企业类和公益类。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基本条件进行了指标量化:如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低于30%、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研发投入费用不低于100万元、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等指标要求,为公平竞争提供了量化评价指标。

2.本《办法》对企业类的申报单位要求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对公益类的申报单位年收入不作具体要求,但要求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3.在申报认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材料清单中财务报告的要求明确为“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确保财务报告权威性和公正;申请认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材料中要求提供“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大型研发设备清单及相应的发票”,以此确保有稳定的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及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

4.本《办法》结合省内其他城市相关评审经验,在专家评审环节增加专家一票否决,评审专家根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申报要求使用一票否决权,并将一票否决的情况反馈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如有异议可进行一次申诉复审。

5.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设定考核评价机制。每三年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提交考核材料,取消其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6.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参照省级认定条件的基本框架进行设置,具体条件结合汕头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实施时间及其它说明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相关文件: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