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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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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执行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2024-11-29 11:5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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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因林某某、潘某某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根据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的申请,依法向林某某、潘某某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今年以来,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对接,促进司法审判与交通执法提质增效。本年度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1宗,法院均准许强制执行。目前,已有5名当事人认识到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主动缴清罚款;有2名当事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

      2023年3月22日,林某某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林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潘某某因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潘某某作出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宗案件的当事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以上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机构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包括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案件启示:

      法院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有自觉履行和按期履行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是对国家公信力、拘束力、执行力的抗拒和挑战。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既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因此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后,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避免逾期缴纳罚款,造成更大经济损失。逃逸或者拒收法律文书不能免除处罚。

      失信被执行人会面临多种影响和后果。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会被上报到央行征信系统,影响其信用评级。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包括不得购房,限制购车,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以及不能购买一些理财产品、奢侈品等。财产处理:即使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可能被视情况拍卖。所有银行账户、支付账户都可能被冻结,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一旦有资金进入账户,就可能会被冻结并扣款。职业和荣誉影响:如果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失信情况可能会被通报给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影响职业前景和荣誉。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也可能受到影响。子女教育影响:子女可能无法就读贵族私立学校。出境限制:可能会被限制出境。法律追究: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和社会后果,因此应当尽力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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