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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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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某运输服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义务,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根据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的申请,准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0日,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龙湖区2家货运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通报》。通报指出,汕头某运输服务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亡人事故,且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接到通报后,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对通报中涉及的企业进行调查。经查实,事故发生后,汕头某运输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肖某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汕头某运输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所属车辆在车辆监控平台上有100多条报警数据,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
汕头某运输服务公司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依法分别各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共罚款40000元。汕头某运输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件的当事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启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法院强制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被申请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