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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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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 2024-11-04 14:5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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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意味着,法律明确规定了,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但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且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还应当及时、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1日,汕头市某货运有限公司驾驶员谢某驾驶粤D4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D1XXX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运载货物自两英镇往陈店镇方向行驶至陈沙公路两英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现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谢某驾车上路行驶时疏于观察,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事故中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月22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接到《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家运输企业违反事故报送制度的情况通报》后,立即指派执法队伍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朱某未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处理结果

      汕头市某货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未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调查事实与处理

      汕头市某货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在2024年6月11日该公司营运车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潮南区交通运输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朱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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