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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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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 2020-08-06 15:10
  • 来源: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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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与备案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许可属于行政审批范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按规定提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相关材料。许可机关在做出许可审批前,应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之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办理备案时,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向备案机关提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相关材料,备案机关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不进行事前实地核查。

      二、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是否需要备案?

      1.已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之日前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备案信息;

      3.自《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备案。

      三、备案制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是否有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因此,许可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未改变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标准要求。具体经营业务标准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执行。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什么时候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在开展对外经营前进行备案。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向谁备案?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维修经营所在地的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六、机动车维修备案经营项目包括哪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实行分类备案管理,将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维修车型、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划分。维修经营者应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自行确定备案的经营范围。其中,汽车维修经营项目分类如下:

      1.一类(4项):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

      2.二类(3项):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和小型车辆维修。

      3.三类(15项):汽车维修经营项目包括: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分为一类、二类经营业务。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流程是什么?

      1.备案准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填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准备备案材料。

      2.提交材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附送备案材料,也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粤省事(系统对接中)等信息化系统进行备案。网上业务办理与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效力等同,鼓励通过网上办理业务。

      3.备案审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4.结果公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

      广东省使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32791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编号归档。备案编号按照“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维修类别+年份+五位数顺序号”的规则进行编制。例如,备案号44010602201900001 表示广州市天河区 2019年第一个完成备案的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作有哪些要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实施备案管理,不得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严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严禁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

      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有什么条件要求?

      从业人员应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20号)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8号)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机修、电器、钣金和涂漆维修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质量检验人员以及四大工种维修技术人员的条件要求:

      (1)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技术负责人员。一是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是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②质量检验人员。一是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二是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③从事机修、电器、钣金、凃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一是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二是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十一、技术人员备案材料包括哪些?

      1.技术人员汇总表信息包括:技术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岗位工种、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等内容。

      2.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十二、维修设备备案材料包括哪些?

      1.设备汇总表信息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规格、设备生产厂家、设备数量(台/套)、设备配备方式(自有或外协)。

      2.证明材料包括: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外协合同书。

      十三、维修管理制度备案材料包括哪些?

      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等《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或《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规定的相关制度。

      十四、环境保护措施备案材料包括哪些?

      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或《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的环保措施材料。环境保护措施备案材料应包括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或协议,危废处理方的经营资质复印件,省固体废弃物管理平台申报登记证明材料。

      十五、危货车维修经营有哪些额外要求?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十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除提交常规汽车维修经营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

      4.安全操作规程材料。

      十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否包含罐体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十八、机动车维修连锁服务网点如何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分为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为鼓励机动车维修行业连锁发展,当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完成备案后,其连锁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十九、机动车维修连锁服务网点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填写服务网点的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企业性质、经营类型、经营范围、其他备案材料中的特殊要求),无需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中1-6项通用要求的备案材料;

      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

      二十、如何通过互联网办理备案(变更)?

      根据《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企业可通过该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变更)和注销业务。企业应先在系统中注册成为法人(经营者)用户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在注册时,需提交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

      对于首次办理备案(或变更)的,应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技术人员汇总表、维修设备设施清单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及产权、各相关人员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对于申请办理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变更)的,还需提交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安全操作规程等信息扫描件。

      对于申请办理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变更)的,需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连锁经菅协议书副本、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等扫描件。

      对于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注销业务的,需提交备案编号信息、营业执照扫描件等。

        二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名单由谁公布?

      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

      二十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如何获取已备案信息?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备案机关不发放备案证明或回执。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通过查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名单获取已备案信息,也可向备案机关申请复印或下载打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二十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下应进行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具体分为两类。

      1.对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办理备案手续;

      2.对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只需向原备案机关重新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二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是否应告知备案机关?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终止经营信息提前 30 日告知原备案机关,也可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注销。

      二十五、未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应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已备案但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应如何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七、实际经营项目与备案经营范围不符的应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八、《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罚则有哪些变化?

      1.修改了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有关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的罚则。将原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修改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2.修改了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以及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方面情节严重的罚则要求。将原来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3.删除了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有关罚则要求,与《道路运输条例》保持一致。

      二十九、对排放性能维修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三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维修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应予以通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3.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向社会通报,并加强通报结果应用。

      三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知晓哪些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及标准?

      按照新版《道路运输条例》,维修经营者应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要求,具体要求体现在《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相关标准中。维修经营者应知晓的相关法规标准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5.《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6.《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 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T167392);

      7.《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

      8.《汽车维修术语》(GB/T5624);

      9.《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

      10.《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JT/1133);

      1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

      12.《公共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T35260);

      13.《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T27876);

      14.《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T27877);

      1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维护技术规范》(JT/T1029);

      16.《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 部分:载客汽车》(GB/T3798.1);

      17.《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 部分:载货汽车》(GB/T37982);

      18.《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GB/T3799.1);

      19.《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GB/T3799.2);

      20.《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GB/T5336);

      21.《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795)。


    ——转载自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相关政策: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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