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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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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0971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4〕1018628号)的公告
  • 2024-07-30 15:2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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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鑫(身份证号:445121********4531):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0971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4〕101862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3月12日,我局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移送《关于移交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经调查发现,许鑫于2024年02月27日13时40分在汕头市区有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D7579小型普通客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许鑫自2017年8月12日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平台注册网约车司机,运输经营最后一单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13时40分,出发地为龙滨路黄记海鲜沙嗲面(后宅店)对面,目的地为南澳县海丝广场,收取运费为6.01元。经市交通运输局查实,粤DDD7579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鑫于2023年7月24日有相同违法行为已被查处,本次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二次查处。以上事实,有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移交线索的函(2024年2月22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详情、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相关证件及证明、汕交公便函〔2024〕62号、滴滴公司调证材料(2024年4月24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5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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