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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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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鑫(身份证号:445121********4531):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0970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4〕101862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3月12日,我局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移送《关于移交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经调查发现,许鑫于2024年02月27日13时40分在汕头市区有使用伪造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粤DDD7579小型普通客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许鑫实施该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以上事实,有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移交线索的函(2024年2月22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详情、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相关证件及证明、汕交公便函〔2024〕62号、滴滴公司调证材料(2024年4月24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258(1)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