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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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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4〕00963号)的公告
  • 2024-07-23 16:24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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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少平(身份证号:350628********3018):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4〕0096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6月25日15时2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汕头市金平区民族路小公园附近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台粤YJT725小型轿车在该点下客3人,经乘客证实其通过手机软件下单预约到由“哈啰出行”平台派单的粤YJT725小型轿车,乘客表示将支付实际运费给平台。经进一步调查,林少平承认使用粤YJT725小型轿车通过“哈啰”手机软件接载到这3名乘客,行程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汕头检测院到汕头市小公园,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实际运费给“哈啰”平台,“哈啰”平台抽取一定比例费用后,再将剩余运费返还到林少平的账户,林少平已收到该程运费。林少平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林少平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YJT725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序号5)的规定,拟责令改正,并处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粤YJT725车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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