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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8-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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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跃甫(身份证号:41112********5955X):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6〕0118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6年4月25日10时43分,我执法人员在科技中路深汕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园旁巡查,发现彭跃甫驾驶粤D850H1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派单搭载1名乘客从安居路|觅时凉拌小店到龙湖区|乐山路9号,乘客运费为14.3元。“滴滴出行”软件平台出具的本次网约车运营订单详情显示,本次运费由“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收取后,再返还部分费用到彭跃甫的账户。彭跃甫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粤D850H1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彭跃甫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彭跃甫有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850H1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首次被查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相关证明及证件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联系地址:汕头市天山北路与春江路交界处;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289521。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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