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3-20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6〕00399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6〕103604号)的公告
  • 2026-03-20 09:22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 贵阳龙行神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6〕00399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6〕103604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5年12月24日08时54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南澳大桥收费站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贵阳龙行神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刘学阳使用贵AT1744大型普通客车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本年度第三次被查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复印件、相关证明及证件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联系地址:汕头市天山北路与春江路交界处;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289521。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20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