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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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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6〕00340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6〕22956号)的公告
  • 2026-03-04 11:07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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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亲和力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6〕00340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6〕22956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经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1日11时15分在汕头G15汕头收费站有使用湘AF9206大型普通客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相关证件及证明、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该违法行为属本年度第二次被查处,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67)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联系地址:汕头市天山北路与春江路交界处;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289521。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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