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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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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雄敏(身份证号:440503********0418):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6〕0019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于2024年10月12日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E2638车辆,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案,我局已于2025年3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5〕00307号),并于2026年1月9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审查,因在法院审理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在核对案件时发现该案的送达程序有瑕疵,现主动纠错,重新依法按程序办理此案。
二、你于2024年10月12日20时22分在汕头市区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E2638车辆,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实施该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及《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道路运政 序号5)的规定,拟责令改正,并处伍仟元整(5000.00元)的罚款。以上事实,有汕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拟办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订单详情及调证材料等证据为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联系单位: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联系地址:汕头市天山北路与春江路交界处;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289521。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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