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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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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创业(身份证号:440508********2315):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5〕0149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周创业于2025年7月4日17时7分在汕头市区有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92008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武汉风韵出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订单详情及调证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及《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道路运政部分 序号5)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联系地址:汕头市天山北路与春江路交界处;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289521。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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