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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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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5〕01205号)的公告
  • 2025-09-08 15:42
  • 来源: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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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怀伟(身份证号:440509********4817):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5〕0120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5年5月19日,本机关接市民投诉,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林怀伟于2025年5月18日12时18分在汕头市区有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03395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详情、相关证件及证明、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视频资料、汕头市12345热线交办事项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首次查处,且《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025修正)于2025年7月4日起施行,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025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联系地址:汕头市天山北路与春江路交界处;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289521。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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