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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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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明(身份证号:445224********0017):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5〕0039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接市民投诉,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年11月25日14时04分在汕头市区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0D063车辆,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道路运政部分 序号5)的规定,拟责令改正,并处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证据材料:汕头市12345热线交办事项、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订单详情及调证材料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单位: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联系地址:汕头市天山北路与春江路交界处;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289521。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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