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3-31 |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53U):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5〕00383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5〕1991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5年1月17日11时54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国道324龙湖区中石油(汕头华达店)前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尚昌银使用皖AG4947大型客运包车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复印件、相关证明及证件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主要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12),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自行改正包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