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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3-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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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雄敏(身份证号:440503********0418):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5〕00307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5〕1869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接市民投诉,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佘雄敏于2024年10月12日20时22分在汕头市区有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E2638车辆,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二次查处。以上事实,有汕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拟办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订单详情及调证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道路运政部分 序号5)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