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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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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雄敏(身份证号:440503********0418):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5〕0009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市民投诉车牌号为粤DDE2638的滴滴平台网约车司机非法营运。经查,2024年10月12日,佘雄敏驾驶粤DDE2638车辆接到滴滴出行平台的派单进行运输服务,从金平区汕头大学一号门到潮安区潮汕站,佘雄敏收到该程运费48.92元。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汕头市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粤DDE2638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佘雄敏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佘雄敏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E2638车辆,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道路运政部分 序号5)的规定,拟责令改正,并处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罚款。证据材料:汕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拟办单、询问笔录复印件、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订单详情及调证材料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