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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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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1552号)的公告
  • 2024-12-23 16:2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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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彦旭(身份证号:440507********1332):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155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10月11日,接市民投诉,经查,被投诉车辆为粤DF21172小型普通客车,当时驾驶该车运营的是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网约车平台注册了网约车司机的袁彦旭。袁彦旭有一笔订单的结束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13时47分,出发地为汕头文化艺术学校南门,目的地为龙湖区时光家甜品店,其收取了该程运费。袁彦旭已将所得运费由平台系统账户“提现”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经省执法系统查实,袁彦旭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粤DF21172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24年10月11日13时47分,袁彦旭有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F21172小型普通客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查处。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详情、相关证件及证明、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拟办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系统提取清单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5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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