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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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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虎(身份证号:420683********0551):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1498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4〕101865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10月28日16时43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天山路博德眼科医院公交站旁进行日常稽查,发现付虎使用鄂FNU383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行为。付虎本次违法行为属本年度首次查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相关证明及证件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106),你的违法行为为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