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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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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雄敏(身份证号:440503********0418):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1366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6月27日,我局接市民投诉,经调查,被投诉车辆为粤DDE2638小型轿车,当时驾驶该车运营的是佘雄敏;佘雄敏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花小猪”平台注册为网约车司机,有一笔订单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17时04分,出发地为北关路源双利龟苓膏,目的地为广厦街10号广厦新城葵花园,佘雄敏收取运费57.29元。经查证,佘雄敏已将其在该平台系统账户内所得运费“提现”至个人银行账户。经查实,佘雄敏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粤DDE263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24年7月17日17时04分,当事人佘雄敏有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E2638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查处。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拟办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详情、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系统提取清单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5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