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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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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炳贵(身份证号:441421********6717):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4〕011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6月25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汕头市金平区民族路与福平路交界检查时,发现粤DD26818小型轿车涉嫌非法营运,该车驾驶员现场抗法,驾车离开。经进一步调查,2024年6月25日10时08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派单给黄炳贵驾驶的粤DD26818小型轿车,行程从石炮台公园|汕头市中心医院-西北2门至中山公园|汕头市小公园-福平路口下车点,交易金额8.91元,黄炳贵收到该程运费7.46元。粤DD26818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黄炳贵,粤DD2681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黄炳贵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黄炳贵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26818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序号5)的规定,拟责令改正,并处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订单详情、授权委托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