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13 |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林映红(身份证号:440509********5625):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121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7月18日,接市民投诉,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林映红于2024年7月17日15时23分在汕头市区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25129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经进一步调查,林映红有在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喜行约车”网约车平台注册快车司机。本次被投诉的订单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15时23分,出发地为麦当劳甜品站(金新南路店)西侧,目的地为南澳岛生态旅游区,乘客向平台支付运费为114.6元,林映红收取运费104.63元。其已将其在该平台系统账户内所得运费“提现”到支付宝其个人账户。林映红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粤DD25129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查处。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订单详情、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提供系统提取清单、相关证件及证明、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拟办单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5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