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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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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强(身份证号:440509********0810):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4〕0117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7月1日,接市民投诉,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年7月7日17时36分在汕头市区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30813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的本次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查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道路运政)序号5的规定,拟责令改正,处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详情、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拟办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清单(共30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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