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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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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平(身份证号:350628********3018):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119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6月25日15时2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汕头市金平区民族路小公园附近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台粤YJT725小型轿车在该点下客3人,经乘客证实其通过手机软件下单预约到由“哈啰出行”平台派单的粤YJT725小型轿车,乘客表示将支付实际运费给平台。经进一步调查,林少平承认使用粤YJT725小型轿车通过“哈啰”手机软件接载到这3名乘客,行程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汕头检测院到汕头市小公园,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实际运费给“哈啰”平台,“哈啰”平台抽取一定比例费用后,再将剩余运费返还到林少平的账户,林少平已收到该程运费。林少平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林少平有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YJT725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被查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粤YJT725车辆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序号5)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