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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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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雄敏(身份证号:440503********0418):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4〕0114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6月27日,我局接市民投诉,经调查发现,被投诉车辆为粤DDE2638小型轿车、当时驾驶该车运营的是你本人。经进一步调查,你自2022年10月18日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花小猪”平台注册网约车司机,至2024年7月17日被封号停单止,共接网约车订单5228单次,期间接单使用的车辆均为该车。最后一笔订单的时间为2024年7月17日17时04分,出发地为北关路源双利龟苓膏,目的地为广厦街10号广厦新城葵花园,你收取运费57.29元。经该平台系统查证,你已将在该平台系统账户内所得运费全部“提现”至你个人银行账户。经省执法系统查实,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粤DDE263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24年07月17日17时04分,你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E2638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的本次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查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5的规定,拟责令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证据材料: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拟办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详情、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系统提取清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