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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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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0772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 〔2024〕1016150号)的公告
  • 2024-06-26 09:0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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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永宏(身份证号:412929********0774):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0772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4〕1016150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1月27日2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在汕头市金平区月浦高速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郑永宏驾驶粤DJX013轻型厢式货车,在澄海区湖心宏益充气库运载53瓶装满液化石油气罐(13公斤)和6瓶装满液化石油气罐(4.5公斤)往汕头岐山卖给散户,13公斤的液化石油气每瓶充气费用73元,卖给散户83元,4.5公斤的液化石油充气费用26元,卖给散户29元。郑永宏承认本次运输行为是其本人做出。郑永宏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运输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进一步调查,郑永宏承认其使用粤DJX013轻型厢式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罐共59瓶,均充满液化石油气。郑永宏使用粤DJX013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的行为,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粤DJX013车辆、《危险化学品目录(2023版)》封面及107页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135))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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