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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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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平(身份证号:445122********0991):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4〕00656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3月12日,我局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移送《关于移交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经调查发现,你于2023年6月15日8时02分在汕头市区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19N60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你自2023年5月29日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平台注册网约车司机,同日你向该平台上传了你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获取相应资格,后经查实该证件为伪造被清除消号。你使用该伪造证件及粤D19N60小型轿车通过该公司平台接单运营至2023年6月15日止,最后一单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8时02分,出发地为宜又多购物(泰和街分店),目的地为龙眼南路友谊大厦,收取运费为33.46元。所得运费已从你在该平台系统账户提现至工商银行你个人账户。经市交通运输局查实,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粤D19N60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的本次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查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5的规定,我局拟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证据材料:询问笔录、汕交公便函〔2024〕62号(共3页)、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详情、相关证件及证明、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滴滴公司调证材料(2024年4月28日)、视频资料、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移交线索的函(2024年2月22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