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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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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平(身份证号:445122********0991):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4〕0065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3月12日,我局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移送《关于移交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经调查发现,你于2023年6月15日8时02分在汕头市区涉嫌使用伪造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粤D19N60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的本次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258(1)的规定,我局拟责令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证据材料:询问笔录、汕交公便函〔2024〕62号(共3页)、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详情、滴滴公司调证材料(2024年4月28日)、相关证件及证明、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视频资料、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移交线索的函(2024年2月22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