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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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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当事人,由于采取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告知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告知函》,请相关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一、上述《告知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你(单位)收到公告后逾期拒不配合调查的,将视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由此产生的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等不利后果将由您(单位)自行承担,本机关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
联系地址:汕头市中山路红亭花园一栋104-105号金平大队;联系电话:0754-88427350。
附件: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告知函》公告信息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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